1、你是什么編制人員呢?公務員編制的話要最少在單位服務5年才能再考,而且要取得單位同意。
2、如果是事業(yè)單位編制的話不受限制,可以隨時考,但是也要單位同意。
3、以上兩種情況考公務員必須取得單位同意并出具證明。如果單位出具證明同意你報考,但是你沒考上的話原同坐單位是沒有全力開除你的。但是估計在這個單位不好呆了,影響領導對你的看法,會影響到以后的晉升等情況。
4、不推薦非原工作單位出具證明,因為你畢竟沒有在那個單位待過,而且你的檔案也不會在那個單位。通過筆試和面試政審的時候如果露餡的話就完蛋了,這是造假,比較嚴重的,輕則取消成績和錄用資格,重則第二年不能考公務員。三思。
5、如果是怕原單位不同意,或者沒考上影響你在這個單位的前途,可以以待業(yè)人員身份報考。
1、在職公務員不可以再參加公務員考試。
2、(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3、(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4、(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5、(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6、(7)具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7、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8、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9、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p>
10、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huán)節(jié)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
11、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回避關系。
12、第五條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3、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14、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15、第六條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確定。
16、第七條公務員主管*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17、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務員考試
1、2016年招考公告中明確提出,除了現(xiàn)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不能報考*公務員外,還首次提出了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同樣不能報。而在前兩年,這一限定主要針對的是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
2、對此,*公務員局考試錄用司副司長彭忠寶在接受央視采訪時表示,近年來中央機關公開遴選已經逐步制度化、規(guī)范化,暢通了基層公務員向上流動的渠道。為此,中央公務員主管*決定,中央機關公務員錄用考試不再面向在職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
3、“這也是公務員考錄的一次分水嶺,標志著‘遴選’和‘公考’兩大公務員錄用渠道從此涇渭分明,體制內的在職公務員和體制外的應屆、社會考生在國考中不會再狹路相逢,而是井水不犯河水。”中公教育機構專家分析,“雙通道”的分離使招考目標人群更明確,有利于引導考生的報考取向更有針對性。國考今后將僅面向體制外人員,參加國考將不再是體制內公務員晉升的通道。基層公務員如欲進入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可通過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渠道。
1、在職公務員不可以再參加公務員考試。
2、(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3、(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4、(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5、(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6、(7)具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7、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8、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9、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p>
10、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huán)節(jié)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
11、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回避關系。
12、第五條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3、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14、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批準,可以簡化程序。
15、第六條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確定。
16、第七條公務員主管*和招錄機關應當采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17、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務員考試